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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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合同义务不履行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9年3月18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那么,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合同义务不履行该怎么办?合同义务不履行承担什么责任?

  张铭杰律师,张铭杰知名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类型的案件。基于合同总则的知识,灵活、运用、处理相关合同分则的纠纷。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等。根据各个合同的签订、履行、施行情况、违约救济等。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具有多方面的工作经验,擅长与合同的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第一位,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2021年合同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一、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

  (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

  (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三、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四、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除上述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赔偿损失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他在法律上虽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扩大,则按公平原则要求,应当承受减免应得赔偿额的不利益。

  五、从整个合同法而言,还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2021年合同义务不履行该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人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

2021年合同义务不履行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张铭杰律师,张铭杰知名律师,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本律师经手的案件数千件,擅长在案件中快速找到争议焦点、翻盘点、切入点。立足于实践与法律,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利益,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取其合理诉讼与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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