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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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涉他合同满足了当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便利当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订立,通常至少应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两次,一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另一次是债权人将其所获的利益向第三人给付。而涉他合同仅需一个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设定的义务,其是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属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予以强加干涉。

  其三,现代交易强调快捷、便利,涉他合同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确认涉他合同是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呢

  涉他合同体现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比,具有一定的变化和发展,但尚不形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涉他合同的主体是特定化了的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而且这里的第三人亦为特定化了的第三人,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而特定化的第三人被设定享有利益或承担给付义务的第三人,而非社会上一般第三人。涉他合同的效力亦具有相对性,只在上述已特定化的三方之间产生约束力。

  涉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仅仅表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为他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内容,第三人则可能受非其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同的约束。但此种发展尚不能算是形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主体以及合同效力范围仍然具有相对性,仍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变化。因此,涉他合同的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反而遵守和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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