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1500041594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承担

  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合同违约,应对采取承担以下违约: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赔偿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方式。承担违约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上述违约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联系电话:15000415948

全国服务热线

1500041594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