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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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待岗协议是合法的?

添加时间:2019年3月21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待岗协议是否合法需要看你们协议的内容,一般不违法的协议是有效的。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从事合同纠纷的经验,执业以来,擅长出奇制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张铭杰律师的追求。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年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百起。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3、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二)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三)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四)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其他不符合所从事岗位个性要求的情况。

  (五)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规定的,要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一)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

  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用期间的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专人带班、集中培训、组织笔试、对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二)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什么情况下待岗协议是合法的?

  1、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2、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可以释为待岗。

  3、由于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单位安排其培训学习,在培训期间属于待岗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培训。

  4、经员工个人主动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自主创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过企业同意,可释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应注意,必须是员工个人主动要求的,不能是公司强迫的,如果员工证明是公司强迫的,则待岗非法。

  张铭杰律师 山东上海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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