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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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抵债:是谁改变了你官司的输赢? ----釜底抽薪的妙用

添加时间:2015年6月9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潍坊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15865363022)

   【借款与抵债】

   杨某和程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2月程某向杨某借钱20万元,并出具借条。10月份,在杨某多次催款下,程某驾驶轿车一辆来到杨某处,称所借20万非自己使用,是替表弟管某借的,现在管某没钱还账,只能用该车辆抵账。杨某见车辆价值达不到20万,不愿意接受,在程某的坚持下,最后,车辆留在杨某处,杨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某型号轿车一部,发动机号A4HE0511**,车牌号鲁VK9**,署名为收到人杨某。

2014年,杨某要求程某还款,多次遭拒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中,程某主张已用上述车辆抵顶借款195000元,另外给付5000元,双方结清账目,约定待车辆过户后收回借条。

杨某主张约定的是车辆过户后抵顶借款155000元,但该车的所有人并非程某,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程某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属于无效。

经查,鲁VK9**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系案外人管某。该车于2010年9月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现已解除抵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管某出具证明同意该车作价195000元抵顶给杨某,用于清偿借款。

既然都同意用车辆抵顶,只是在抵顶价款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法院同意了程某委托评估的请求,对鲁VK9**号轿车在2010年10月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杨某不认可,主张依照该车辆现在的价值进行抵顶,不同意对4年前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在此后拒绝将车辆开往评估机构要求的现场。

评估机构最后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辆在2010年10月的实际价值为190000元。

杨某对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且价值偏高,应为无效意见。但又没有提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后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判决程某需向杨某偿还5000元。

   【杨某的疑问是否在理】

收到一审判决后后,杨某找到丁律师进行咨询。在接待杨某的过程中,丁律师感受到最令杨某不能接受和气愤的是,要依照2010年10月份的车辆价值来抵顶借款数额。杨某坚持认为应依照车辆的现在价值抵顶。

看过一审判决书后,丁律师同意杨某的意见:鉴定报告确实存疑,直接采信站不住脚。同时针对杨某的疑问,给其出示解释了相关法律依据,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鲁价办发(2006)82号文。

同时对能否对2010年的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的问题,丁律师也依据法律和专业知识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当然,杨某的上述疑问是有道理的。但,除此之外,该案件之所以没能达到杨某的预期期望,最重要的原因却并不在此。很显然,杨某并没有意识到。那么到底是什么呢

【你在法庭的一言一行决定了案件的胜负输赢】

既然鉴定意见确实有纰漏,杨某决定委托丁律师上诉。

丁律师就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思路,要求杨某详细的讲解了一遍事实经过。听完后,丁律师与杨某详细探讨分析了该案。

“你这个案件事实上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很明显,就是一审中车辆抵顶价值的认定,而另一个原本决定案件胜负输赢的争议点却被你自己拱手送给了对方。”

杨某非常不解,一脸迷惑。

丁律师继续向杨某剖析,“抵顶借款的数额,对方主张以2010年出具收条时的车辆价值为准,而你主张以庭审时即2015年的价值为准,对吗”

“是这样啊。”

“在庭审一开始,对方主张你打收条时已经同意用车辆顶账,你是怎么表态的认可还是不认可出具收条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我当时说,还不了钱时用车顶账,但必须是过户到我名下时,但是现在也过不了户。”

杨某还是一头雾水。可见,仅仅凭借一星半点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是很难预见到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尤其是在当事人自己在法庭上对案件的陈述。

丁律师耐心地与杨某分析案件。“你的这种表态,在当时的庭审情况下,法官很容易就产生了你们双方在一开始就对车辆抵顶达成一致了的观点。因为,程某当时已经向你表示了无钱偿还,而且你还书写了收条给人家,车辆确实也留在了你处。换言之,你是在当时,虽然一开始不情愿,但最后还是同意用车顶账的。是不是”

“是这样。法庭当时也是这样问我来着。”杨某还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

 丁律师接着问,“你也是这样回答的”

“是啊。我说是这么回事,但是需要在车过户后抵顶。”杨某肯定的说。

“其实你的本意是将车辆留下,如果对方实在没钱还,那么将以该车辆折价抵顶借款,是吧”

“确实如此。”杨某还是没有意识这两者的区别。

“按照你在庭审中的说法,法官将认为你们已经在2010年就车辆抵顶达成一致,只是因为车辆无法过户,现在的问题只是抵顶价值的问题,而抵顶的价值自然是依据2010年的价值计算。但是,如果按照你的本意,车辆是留置或质押,在当时并没有同意抵顶的意思,你若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坚持从来没有同意过用车顶账这回事,那么,案件的结果将是另一番景象。抵顶借款的价值也必然是依照庭审时的价值而非出具收条时2010年的价值。”丁律师详细的解释。

杨某此时才真的恍然大悟。他怎么也想不到,同样一个事情,从不同的角度的表述,在不同的时间点作出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案件的完全翻转。

丁律师向杨某剖析完案件后,再次向杨某表达确认了自己的思路:“上诉二审是你的权利,你自然可以在二审中重审纠正自己的观点,但鉴于你在一审中的陈述,改变是有难度的。不过,既然你坚持要上诉,毕竟鉴定意见确实有瑕疵,可以在上诉中提出以车辆现在价值抵顶,但是必须以能够办理过户为前提。”

听完丁律师的话,杨某不停的点头“是,是。”

【釜底抽薪  胜过  破釜沉舟的背书一战】

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在证据不足或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破釜沉舟、背书一战是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如果不起诉,不主张,永远拿对方没办法。

但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毕竟风险大,成本高。一旦“战败”,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律师来说,尤其是对于优秀的专业律师来说,和当事人最大的不同也许就是能将潜藏在客观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辨识出来,进而选择那种有利于自己的那种法律关系去主张去答辩。如果说整个案件是一口鼎沸的大锅的话,那么这个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锅底的“薪柴”。有没有“薪柴”,或是什么样“薪柴”的将决定这口大锅的命运。

最后,与大家分享克莱门凯的这句话:在通往诉讼的路上险象环生、危机四伏,任何胆怯懦弱,任何粗心大意都有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的一败涂地。作为律师,必须在法庭陈述中显出披荆斩棘的勇气,破釜沉舟的决心,纵览全局的大气和谨小慎微的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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