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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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这样的老赖,该拿什么来拯救? ----合同履行关键直接证据缺乏情况下如何获胜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4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15865363022)

 

杭州某停车设备公司(委托方,以下简称杭州公司),2010年10月份为山东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停车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该工程于2011年4月份获得验收通过(注意是验收通过)。截止到2013年4月份保修期已过,该房地产公司尚欠杭州公司50余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无动于衷。不得已之下,杭州方诉诸法律。

在诉讼过程中,该单位可能是自知理亏,采取了“拖延”战略,先是对我委托人示好,意欲调解,后又以种种借口回避重点,调解方案迟迟得不到进展。

我方委托人出于长远考虑,处处迁就,期望该房地产公司能“知错就改”。但事与愿违,调解结案遥遥无期。2013年6月14日,第一次庭审,双方还是走上了庭审席,对薄公堂。

庭审的激烈和紧张程度且不说,庭审的一波三折超出想象。

我们先出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质证讲不全面。出示投标保证金通知,说不知情。出示交货期确认函,说不足以证明设备按期到场。出示验收报告,说没有收到。出示用户移交清单,说签字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除了对付款的相关凭证没有异议外,其他的一概不认可。庭审一度陷入了无论我方说什么,对方都一概否认的僵局。

作为走过多年庭审之路的代理律师,我即刻认识到,对方之所以“耍赖”“不认账”,说明其对案件事实本身拿不出实质抗辩的证据,也没有取胜的把握,故而采取了这种“拖延”战略,以期能让委托人“望而却步”,降低付款要求。此时,原先秉持“事实胜于雄辩”的委托人也开始担心了。

委托手续办理时,代理人即发现该案件证据不全,而缺乏的证据恰恰是决定该案件成败的关键证据。但,双方调解久拖不下,委托人就此放弃,却不甘心,认为“事实胜于雄辩”,不信对方不认账。

商场上,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庭外,可能温言软语,和盘托出,意肯心城;但一旦对簿公堂,就可能判若两人。法官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庭审做的是审查支持这些法律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有证明力;客观事实如何,法官无法去推断。

面对“死不认账”的被告,作为一名高素质的专业律师,代理人如果也和不明就里的委托人一样,气愤填膺,愤慨不已,就“正中”了对方的“下怀”。此时,要做的,是不卑不亢,不急不躁的继续举证。

我们的合同不全面,你方可提供全面的合同;投标保证金交纳不知情,可以提供入账信息;验收报告没收到,那你方作为验收申请人如何解释。面对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对方开始语无伦次了,被法官屡次叫停,要求陈述案件事实,正确面对回答我方的质证意见或出示证据。因为审理无法继续,决定择期第二次开庭。

时隔一月有余,第二次庭审。这一次,对方转战阵地,提出合同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100个车位,只安装了85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认为,我方未按约定建立售后维保服务处。真是,猪八戒耍把式----倒打一钯!

代理人提出,其余15个车位已经进行了大部分安装,但因为暖气管道规划,对方要求拆除了,由双方及所属小区物业三方封存。

针对第一次庭审的情况,补充出示了第三方货运公司的出货单、物流单据,证明我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的事实,对方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事实;补充提供了用户培训书、售后服务工作报告、备品清单各项证据,补充证明停车设备已经移交的事实。

因为庭审时间过长,后决定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面对新情况“层出不穷”的代理人果断决定,断掉对方的后路,申请法庭对部分证据上的工作人员左某某和吕某某、孙某、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申请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调查整个验收过程的材料。

十月份,对方提起了反诉。

12月份,本诉、反诉案件合并审理,庭审过程紧张激烈。我方继续举证,针对二次庭审中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即15个车位的安装问题,我方提供了双方项目方经理当时对15个车位问题的短信内容,并附带了证人证言,同时提供了第三方安装单位的证明。

针对售后维保处的设立,提供了照片、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明材料。

此时,法院调取了城管执法局对涉案车位的处罚卷宗,左某某作为对方涉案项目办公室主任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上签字。在社保处,调查得知对方单位为吕某某、孙某、王某等缴纳社保。经调查,了解到对方在整个验收过程全程参与的事实。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返还投标保证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

回顾案件始末,委托人诉诸法律,是不得已为之;而起诉之后,调解多次,除了想息事宁人之外,对案件的结果也是有顾虑的,并非稳操胜券。毕竟,合同纠纷,最怕的就是“耍赖”。如今人情社会,大多赖于“情面”交往,落实到“书面”上的毕竟有限。而一旦对簿公堂,“情面”成了昨日黄花,决定生死的是“书面”。

在“书面”保存有限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关键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面对“死不认账”的相对方,如何开“慧眼”发现掩盖在事实下的材料,并像“织女”一样将这些表面看来各不相干散落在各处的零星材料串起来,进而敲打成一个严丝合缝的证据链,才是考验一名高素质的合同专业律师的能力所在。

至此,愿望天下人皆能以诚待人,皆能有所担当,进而都能以称心又如意!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158653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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