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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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却获赔困难,房产莫名被拍卖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胜诉却获赔困难,房产莫名被拍卖

丁秋艳律师系潍坊财产型纠纷案件专业律师,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热线电话15865363022。

【案情简介】

原告西某莲、赵某亮、赵某光(委托代理方)

被告沈某良、冯某永(系夫妻关系)

三原告于 2013年5月2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3800元。并申请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2013年5月22日,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市住建局。
    2012年6月27日,奎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12年9月11日,奎文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沈某良、冯某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三原告借款12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财产保全费1139元,由被告负担。

2012年9月23日上午,代理人接到法院审判庭电话,取判决书。

 2012年9月23日下午,代理人接到法院立案庭电话,讲临朐县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房屋拍卖,要求尽快到法院。

2012年9月24日,原告代理人取到判决书后到立案庭了解情况。立案庭出示了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竞买人的《情况说明》。

对此,代理人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

1、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所根据的判决书没有提供,不能了解拍卖发生的事实原因。

2、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记载时间是2013年5月6日,但是实际送达时间没有提供。裁定生效时间不确定。

3、我委托人申请查封两被告人财产,法院裁定文书送达时间是2013年5月22日。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记载的拍卖时间是2012年8月17,两次流拍后于2013年3月14日由沈某玺竞得。

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房屋,且已经完成拍卖的房屋何以能再次被查封如果可以再次被查封,市住建局是否有有义务通知法院该房屋已经进入拍卖程序

4、竞买人沈某玺身份值得怀疑,代理人疑是两被告人沈某良、冯某永之子。

5、竞买人是否已经支付了竞买价款

对此,法院也表示了认同。经沟通,决定由法院与竞买方联系确定一个时间以听证会的形式对该保全异议进行调查。

2013年9月29日上午,听证会举行。期间,竞买人提供了临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所根据的判决书复议件及支付竞买房款的单据及改处住房的房产证。

竞买人一开始对于其与两被告人的身份关系不予认可,经过法院询问,最后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是被告人的儿子,但辩解讲已经与该两人断绝关系。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第2条疑问,竞买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代理人主张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了保全,程序合法有效,该争议房产所有权仍然属于两被告人所有,待判决生效后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013年10月19日,上诉期及被告履行期届满,在确认被告方没有提起上诉后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目前,该案尚未结束。

【丁秋艳律师个人分析】

该案中丁秋艳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费劲周折才得以获知被告人房产,历尽辛苦才得以胜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好态度和实际的作为却是相差万里,以友好的态度表示偿还,但事后却一拖再拖,没偿还一分一毫。而且暗中还将房产进入拍卖程序,让自己的儿子再予以买回。

这些行为令人不齿,但也不得不令各位债权人朋友和律师警惕。

至于该案中拍卖、查封,房管局、法院,各程序、各机构之间的职责的相互衔接却是造成该起案件执行难点的关键。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各机构的各自为政,令人无法不诟病。也许,在执行程序中各法律法规的无缝对接已经到了非做不可的地步了。

    代理人代理该案感慨颇多,真的是多年朋友,好心出借;临命终时,不获还款;孤儿寡母,胜诉却获赔困难,令人唏嘘。

真心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为债权人利益保障做点事。

丁秋艳律师系潍坊财产型纠纷案件专业律师,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热线电话158653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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