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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法律专家丁秋艳律师(电话 15865363022)案例
农村信用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
【案情】
2010年7月份,李某经本村信用社代办员李正某办理,在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四户联保贷款手续,贷款证及贷款手续全部放在代办员李正某手中。2010年腊月,代办员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富某要求取回贷款手续,其家属告知全部丢失。期间李某未从信用社借款。2011年7月11日李富某收到当地法院传票和裁定书一份,被告知其2010年7月9日从信用社借款9万元逾期未还,信用社已经起诉,定于2011年8月31日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对其所在猪场的72头猪进行查封。
【分析】
2011年8月11日,李富某在网上发布咨询,寻求帮助,丁秋艳律师针对该咨询提出了几个关键问题。
之后,李富某就该案来电咨询多次,丁秋艳律师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给予了李某解答。
2011年8月23日,李某来所咨询,丁秋艳律师接待了李某,结合李富某的陈述和法院的做法为其详细解答:
一、在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本人只签过一次名,但不能确认其他三名担保人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贷款手续存在瑕疵可能,但不排除记忆错误。
二、贷款证办理后一直由代办员保管,存在代办员冒名借款可能。
三、放款时银行出具的贷转存凭证(即借款借据)上,借款人一栏是否是李某的亲笔签名将是李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
四、信用社将其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其猪场是履行职责所在。
【委托】
2011年8月23日,李某委托丁秋艳律师,为其代理该保证担保借款纠纷案。
【上诉及判决】
2011年8月24日,丁秋艳律师联系昌乐县人民法院主审该案法官,预约阅卷时间。
2011年8月29日,丁秋艳律师前往昌乐县人民法院阅卷。
2011年11月3日 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指出原告方信用联社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不具备证据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要求信用联社重新提供证据后再开庭。
2011年11月8日 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辩论:
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否为李某签名、贷转存凭证是否为李某签名
2、针对该笔贷款的利息,还息人非李某
3、李正某是否已经完成贷款交付义务
4、信用联社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要求信用联社出具提款人签字证据、还息证据.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原先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经过律师的层层分析,看到了原告方的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有违借贷常规。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已经达到了逾期的法律效果,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庭审和后期的沟通,法院已经同意委托人可以出卖成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