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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各位,谨慎担当保证人,尤其是在借款方提供了抵押等物的担保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都是看到借款人有大宗资产进行了担保,心想即使还款不利,也轮不到自己承担偿还责任,于是碍于情面签了字。
实际情况却远比你想想的复杂的多,律师本人接触到多起该类案件,以下简单介绍下,希望给各位提个醒。
一笔借款,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保,物的担保时借款方自己的工厂及财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人保即保证人。
案发时,借款方因为借款众多无法归还,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
出借方到法院起诉借款方及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保证人在全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存在诸多问题,在实务及理论上都有争议。
问题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构成刑事犯罪,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二:若借贷合同有效的,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物的担保如何认定
进而引申出:哪一部分必须登记,抵押权才成立哪一部分登记非生效要件
问题三:抵押权因未登记不成立的部分,可否作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情形
问题四:若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及时办理登记是否属于有过错
问题五:债权人和债务人屡次展期,保证人仅仅仅仅书写“情况属实”四个字能否认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尚无规定,学理争议不断,司法实践判决多样,但保证人不能免责的占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