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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有通知义务吗

添加时间:2021年7月7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铭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

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

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是对承担赔偿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经当事人请求;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形式。

从以上内容得知,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但享受不了权利,还需做出相应的赔偿,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漏财事小,失信是大。当事人有了第一次的拒不履行,下次就没人愿意再与其合作,导致的后果就是他的企业无法生存而倒闭。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附条件的合同有通知义务吗

附条件的合同有通知义务吗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应符合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对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不得人为干涉。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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