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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免除责任?

添加时间:2021年6月7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如何承担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

  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具体情形是: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免除责任?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那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免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问:2015年6月5日董某夫妇以开店资金不足为由,向胡某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限期到2016年1月5日止,借款人逾期未还的,由担保人叶某负责还清。借款到期后,董某夫妇未能按约还款。在还款期满10个月后,胡某要求董某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叶某承担连带清偿。此时胡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

  答: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夫妇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应予归还。《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人叶某可以免除保证,不再对此借款承担担保。其实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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