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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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解除合同模板 论合同解除权

添加时间:2021年6月22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职解除合同模板

  做什么事情都会有一定的规定和模板作为新手服务。有些人会为了追求更好的工作岗位或者是更好的报酬待遇而放弃目前的工作。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份离职解除合同。如果不会写的话,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职解除合同模板。




  一、离职解除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方与XX分公司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资。


  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 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二、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离职解除合同模板的相关内容。人总是要成长的。如果没有去追求更好的,安于现状。不禁会让人想起,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没有一定的挑战的生活。那个生活是特别无聊的,是很多人避之不及的。





论合同解除权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 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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