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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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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6月7日 来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tyhtlaw.com/

  张铭杰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铭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

  在实践中,合同的中止履行必须在一方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那么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签订后既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需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中止履行必须在一方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合同中止后双方在合同恢复效力前不必履行合同。那么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

  3、丧失商业信誉。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二、行使中止履行的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2、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3、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可中止履行吗

  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不安抗辨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你想中止履行合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造成损失你要承担一定的法律。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使合同中止履行的相关内容。综上,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其中的一方在经济上和公司上真的有着非常大的困难而导致履行不了合约那么根据法律也是可以中止合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的数量;

  租赁物的规格;

  租赁物的技术性能;

  对租赁物的检验方法;

  租赁期限;

  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其区别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币种。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引进外资,解决国内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国家的币种和货币政策差异很多,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应当约定交易所采用的结算币种;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人的角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仅仅是其一种投资方式,租赁物使用价值对其自身意义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购买机器设备等租赁物资金不足的困难,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意义巨大。因此,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各取所需。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对租赁物的检验方法等内容。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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